1.广播电影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备安装完成后,经单项调试合格并经联动方式运转,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同时试运行时间不少于四周,运行正常,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验收。
2.灯光系统验收小组的组成、职责以及竣工验收程序应按建设部及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3.验收依据应包括: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施工洽商及有关国家及行业的标准、规范。
4.验收小组现场验收,对各系统的随工检验记录、单项调试记录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以此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5.灯光系统的验收范围应包括:悬吊装置、布光设备、调光系统、信号传输及管理系统、灯具及附属设备、配电及其线路等。
6.验收内容应包括:材料进场报验资料,设备安装质量、线路施工质量、安装过程中各种检验记录、工程技术文件、资料和图纸等。
7.应检查生产厂提供的具有过载保护功能设备的过载保护检验报告。
8.广播电影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验收时,应具备相应的环境条件。